6支加油枪5支不合格,湖南益阳一加油站被立案调查

Connor 数字货币app 2025-01-26 12 0

2024年益阳市十大涉气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案例一

益阳市某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

使用临时作弊物品出具虚假

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数十瓶消烟神器和发动机修复剂,通过查阅监控视频, 发现湘H***8、湘H***9两台柴油车在10月15日和16日检测时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为帮助车辆通过检测,该公司使用了消烟神器、发动机修复剂等临时作弊物品,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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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视频显示:2024年10月15日9点48分进行尾气检测过程,车辆排气筒出现明显可见蓝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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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时发现沅江市某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存放有消烟神器15瓶,发动机修复剂15瓶。

查处情况

该公司利用消烟神器、临时修复剂等临时作弊物品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一环。本案中,该公司利用消烟神器、临时修复剂等临时作弊物品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主观故意明显。从结果来看,这种行为易造成对不合格车辆的违规放行,加重了汽车尾气对空气的污染。执法人员通过问题线索、实地勘察、视频监控等准确固定检测公司弄虚作假违法证据,为案件的后续办理夯实了基础。这种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造假行为性质恶劣,也影响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是执法部门打击的重点,将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此案警示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必须按规范进行检测,严禁出具虚假报告。

案例二

益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喷漆作业未密闭、未按照规定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喷漆房未密闭,喷漆房内正在进行喷漆作业,位于楼顶东侧UV光解+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配套的风机正在运行,UV光解灯管全部处于熄灭状态,大量气体从废气处理设施中间未关闭的门和东侧的裂缝内逸散到外环境,设施周边有较明显的异味。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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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UV光解+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一张门处于打开状态,未经处理的废气逸散到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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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UV光解+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的UV光解灯管全部处于熄灭状态。

查处情况

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2024年7月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实施罚款处罚。

典型意义

喷漆作业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VOCs,这些物质是形成PM2.5等二次污染物的重要前体物,易引发灰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该单位是一家生产木质电热取暖器的小微企业,环保意识薄弱,在对环境空气质量日益重视的今天,依然抱着省成本的心态,偷偷摸摸搞污染,属于典型的“顶风作案”。一次处罚,胜过呼喊千万次环保口号。唯愿我们呼吸的空气,不再是企业“省成本”的牺牲品。

案例三

湖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管控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进行烧制工序生产,未按照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2024年12月23 日发布的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4〕9号)文件要求落实全线停产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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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粉土机电箱进行查封。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之规定,2024年12月2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的制砖机、制砖供料机、制砖机电箱、粉土机电箱等设施予以查封。

典型意义

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执法人员加大巡查力度,加强监管核实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对企业未按照要求落实管控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充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坚持“严字当头”,在特殊时间段从快从严打击,及时采取查封强制措施,有力震慑了相关行业,取得了较好警示作用,促进企业压实主体责任,从而有效改善大气环境空气质量。

案例四

安化县某砖厂

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4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化县某砖厂(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用PH试纸对该单位碱液喷淋池测试,显示呈酸性,查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发现所有上传数据均符合标准,但工控机二氧化硫参数设置内的单位换算系数设置为.1(标准应为1),使实测值缩小了10倍,进而使折算值不超标。查阅《益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该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当日我局委托某检测公司对该单位外排烟气进行检测,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平均值为1593mg/m3,超过排放标准9.6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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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现场检查安化县某砖厂碱液喷淋塔PH试纸检测废水呈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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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安化县某砖厂工控机二氧化硫参数设置内的单位换算系数设置为.1(标准应为1),使实测值缩小10倍,进而使折算值不超标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八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单位为益阳市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11月4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刑事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

近年来,少数企业为逃避实时监管,达到污染物排放“假达标”目的,不断翻新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方式,手段愈发趋于隐蔽。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从细节出发,通过查阅工控机二氧化硫参数设置内的单位换算系数,细致分析自动监测异常数据,锁定违法行为的规律和过程,获取当事人篡改监测数据的一手证据,为案件顺利查办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执法震慑力。

案例五

鲁某露天堆放砂土

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

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鲁某经营的位于益阳市高新区的砂土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约2万吨砂土露天堆放未覆盖,四周未建设围挡,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营者鲁某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砂土露天堆放,四周未建设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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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鲁某经营的砂土堆场砂土露天堆放未覆盖、未建设围挡

查处情况

鲁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经营者鲁某实施罚款处罚。

截至目前,经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复查,鲁某经营的该砂土堆场已主动关闭。

典型意义

扬尘是指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扬尘污染不仅对环境空气质量有很大影响,对人体健康也会造成损害。本案再次警示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做到:1.各种生产原材料妥善存放,若露天堆放须加以覆盖,并尽量将易造成扬尘污染的材料堆放于密闭空间内。2.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堆场,要建立严密围挡且物料堆体高度不得高于围挡。

案例六

益阳市大通湖区

某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案

案情简介

查处情况

益阳市大通湖区某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2024年12月1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益阳市大通湖区某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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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益阳市大通湖区某加油站汽油加油枪进行现场检测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案,因该加油站环境意识薄弱,未对油气回收装置定期维护,导致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检查行动,精准锁定违法证据,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并指导加油站严格按照规范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使用。该案例警示相关企业加强油气回收管理,要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油气挥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案例七

安化县某机动车维修服务中心

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

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化县某机动车维修服务中心机动车尾气检测站(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中心正常运营。经执法人员现场抽取检测报告和调阅检测车辆视频,发现该单位2024年11月5日对汽油车湘H***J车辆尾气环保检测数据怠速测试值一氧化碳CO(%)为0.02,标准限值为≤0.6;尾气检测NO(10-6)为0,标准限值为≤650;高怠速测试值CO(%)为0,标准限值为≤0.3;NO(10-6)为0,标准限值为≤650。执法人员立即调取了车辆检测视频,发现受检车辆检测时并未启动,该单位直接为受检车辆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随后执法人员再次调阅了该单位2024年10月14日对汽油车湘H***1车辆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该车共进行5次检测,出现3次不同的ℷ标准限值,第一次设置标准限值0.95~1.05、实测值为1.12,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不合格;第二次设置标准限值0.95~1.10、实测值为1.05,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合格;第三次设置标准限值0.95~1.25,实测值为1.22,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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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化县某机动车维修服务中心烟气检测设备进行现场检查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不经过检验直接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及篡改标准限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2024年11月1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拟没收该单位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机动车合规达标排放的“守门人”,对于推动移动源污染减排、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中,执法人员积极运用实地勘察、视频监控回溯等方式挖掘线索,并固定该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证据,为案件的后续办理夯实了基础。本案有效发挥了惩戒及警示作用,倒逼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有利于推动全市机动车检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案例八

湖南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

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正常生产,浸出车间共有3台废气处理设施,有2台(2、3号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2、3号废气处理设施碱液储存池用pH试纸检测,呈酸性。净化车间调酸工序处理设施(5号废气排放口)风管引风机正在运行,碱液储存池水管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喷淋塔电机处于未运行状态,只有排放口引风机在运行,将调酸废气引至排放口直接排放。当日,我局委托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浸出车间的2、3号废气处理设施的碱液储存池及废气排放口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DA003废气排放口硫酸雾实测浓度为11.8㎎/m³,参考限值为10㎎/m³;DA002、DA003废气处理设施碱液储存池一、二级池储存的液体pH值均呈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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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用pH试纸对该单位废气处理设施碱液储存池进行检测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2024年12月11日,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实施罚款处罚,并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

此次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淡薄,存在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管理懈怠等情况。本案中该公司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给予精准打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的监管手段落到实处。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从而形成有力震慑。

案例九

桃江县某生物质成型能料厂

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特护期大气污染强化管控的通知》要求,2024年12月14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执法人员对桃江县某生物质成型能料厂(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使用的锅炉排放烟气进行了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锅炉排放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 445mg/m³,超过 200mg/m³的排放标准1.2倍,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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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执法人员对桃江县某生物质成型能料厂锅炉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查处情况

该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2024年12月2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例。通过开展污染物检测,体现了“执法+监测”联动机制运行成效显著,从而有效提升了执法效能。对这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执法,企业也应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案例十

益阳市资阳区某机械制造厂

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案

案情简介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执法人员接到资阳区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移交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后,立即对益阳市资阳区某机械制造厂(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经营范围是钢铁铸件加工和销售,检查时该单位用于浇注桶加热的移动式火炉内正在燃用散煤。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益政通〔2022〕4号),该单位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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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益阳市资阳区某机械制造厂用于浇注桶加热的移动式火炉正在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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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益阳市资阳区某机械制造厂的移动式火炉内使用的燃料含散煤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2024年2月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实施罚款处罚。

典型意义

散煤燃烧是秋冬季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在燃烧过程中要释放出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烟尘、放射性飘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碳等,这些物质会直接危害人畜,产生酸雨,加剧温室效应。禁燃区的划定,旨在保护群众健康,改善大气环境。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严厉打击该类违法行为,既是惩戒,更是警示,警醒广大企业,必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自觉肩负起环保责任,积极采用清洁能源,从源头上遏制污染的产生。

来源: 益阳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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