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勇,一审被判十八年
据北京三中院消息,10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工程建设办公室原主任郑志勇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郑志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七十万元。对被告人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郑志勇 资料图
公开资料显示,郑志勇出生于1956年1月,辽宁辽阳人。2023年5月,郑志勇被查,今年2月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郑志勇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搞权色、钱色交易。
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企业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退休后仍不知止。
今年3月6日,郑志勇被公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郑志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特别巨大;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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