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乐峨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因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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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乐峨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因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整)上缴国库。

2024年07月19日,乐山市邮政管理局就乐山乐峨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乐山乐峨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刚

住所: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42号

品牌:申通

二、案由

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

三、主要事实

乐山乐峨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

四、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整)上缴国库。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承办单位:乐山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8月22日

来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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